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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3
三  本會委員應有三人為非主管人員,其中局本部一人,由局長指定主管
    未任本會委員之單位推選代表產生。外勤基層人員二人,由台北市處
    、台北縣站各推選代表一人產生。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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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委員應有三人為非主管人員,其中局本部一人,由局長指定主管
    未任本會委員之單位推選代表產生。外勤基層人員二人,由台北市處
    、台北縣站各推選代表一人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