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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2
二  本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及第三點所規定之非主管人員外,餘由局長就局本部單位主管以上人
    員中遴選。並指派一人為主任委員,擔任本會主席。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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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及第三點所規定之非主管人員外,餘由局長就局本部單位主管以上人
    員中遴選。並指派一人為主任委員,擔任本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