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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15
十五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其本身或親屬之獎懲事項交付審議時,應行迴
      避。主任委員如有涉及,由秘書單位簽請  局長指派另一委員擔任
      該次會議之主席。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5
十五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其本身或親屬之獎懲事項交付審議時,應行迴
      避。主任委員如有涉及,由秘書單位簽請  局長指派另一委員擔任
      該次會議之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