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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13
十三  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  局長核定後生效。  局長對該決議,如另
      有意見,得交付覆議或逕行裁定。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3
十三  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  局長核定後生效。  局長對該決議,如另
      有意見,得交付覆議或逕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