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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12
十二  本會對審議懲罰案件,如有疑義,不能即席決定時,得由主席指定
      若干人,組織專案小組研議。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2
十二  本會對審議懲罰案件,如有疑義,不能即席決定時,得由主席指定
      若干人,組織專案小組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