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11
十一  承辦懲罰案件之督察,應列席說明有關案件,主席認為案情經已明
      朗或認為已無在場之必要時,應請承辦督察退席。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1
十一  承辦懲罰案件之督察,應列席說明有關案件,主席認為案情經已明
      朗或認為已無在場之必要時,應請承辦督察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