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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11
十一 承辦懲罰案件之督察,應列席說明有關案件,主席認為案情經已明 朗或認為已無在場之必要時,應請承辦督察退席。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1
十一 承辦懲罰案件之督察,應列席說明有關案件,主席認為案情經已明 朗或認為已無在場之必要時,應請承辦督察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