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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10
十  懲罰案件應通知受懲對象提出書面申辯,處分記過二次以上者,應通
    知其到會說明及備詢,詢畢退席。如受懲對象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
    行議決。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0
十  懲罰案件應通知受懲對象提出書面申辯,處分記過二次以上者,應通
    知其到會說明及備詢,詢畢退席。如受懲對象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
    行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