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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要點 7
七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
    練所所長、人事處處長、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以辦理申請人員各項條件之審查事項。
    律師充任檢察官之書類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
    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檢察官之專門
    著作,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
    所所長審查。
    其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
    ,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