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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要點 6
六  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如品德欠佳或曾依公務員懲戒
    法或律師懲戒規則受懲戒處分者,不予遴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