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2: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5
五  依本要點所給予之公假以六個月為限,其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陳報
    本部核備。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5
五  依本要點所給予之公假以六個月為限,其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陳報
    本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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