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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8
八  座談會每次召開完畢後,舉辦之檢察署應將會議紀錄層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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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8
八  座談會每次召開完畢後,舉辦之檢察署應將會議紀錄層報法務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