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7
七  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並得就雙方有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但
    就偵審中之具體案件不得評論、討論。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7
七  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並得就雙方有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但
    就偵審中之具體案件不得評論、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