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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3
三、本座談會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舉辦,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如認有
    必要時,得隨時聯繫召開。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3
三  本座談會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負責舉辦,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如
    認有必要時,得隨時聯繫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