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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2
二、本座談會定名為「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各地方檢察署名稱
    。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2
二  本座談會定名為「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