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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9 條
經核准聘任之訓練師,由技能訓練所發給聘書 (格式如附件三) ,先行試
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聘期一年。服務成績優良,期
滿後續聘者得以二年為期。在聘任期間,除有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及
違反聘約規定,經報本部核准者外,不得任意解聘。
受聘人之權利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續聘、解聘事宜,應於契約屆滿前兩個月,陳報本部
核備。
 (備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
  九) 第 12798-20~12798-22 頁)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9 條
經核准聘任之訓練師,由技能訓練所發給聘書 (格式如附件三) ,先行試
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聘期一年。服務成績優良,期
滿後續聘者得以二年為期。在聘任期間,除有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及
違反聘約規定,經報本部核准者外,不得任意解聘。
受聘人之權利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續聘、解聘事宜,應於契約屆滿前兩個月,陳報本部
核備。
 (法源資訊編: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
  九) 第 12798-20~12798-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