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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遴聘訓練師,應組成甄選委員會,公開甄選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技能訓練科科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所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中之一至三人
得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相關人員擔任之。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遴聘訓練師,應組成甄選委員會,公開甄選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技能訓練科科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所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中之一至三人
得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相關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