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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14 條
訓練師之請 (休) 假、福利互助、生活津貼、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
用公務人員法令辦理。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14 條
訓練師之請 (休) 假、福利互助、生活津貼、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
用公務人員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