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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出缺,經公開甄選後,甄選總成績如有同分時,得優 先就該所同分之副訓練師遴用之。 技能訓練所副訓練師出缺,經公開甄選後,甄選總成績如有同分時,得優 先就該所同分之助理訓練師遴用之。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11 條
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出缺,經公開甄選後,甄選總成績如有同分時,得優 先就該所同分之副訓練師遴用之。 技能訓練所副訓練師出缺,經公開甄選後,甄選總成績如有同分時,得優 先就該所同分之助理訓練師遴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