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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9: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6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專業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6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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