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風 、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仲裁及其他法務工作。
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係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 風、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商務仲裁之指導監督 及其他法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