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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8 條
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
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認為有違
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8 條
  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
  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敘明
  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