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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5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 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
捐助章程。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5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