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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3 條
本準則稱財團法人,指以宏揚法治為目的,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或監 所服務及司法保護之財團法人。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準則稱財團法人,指以宏揚法治為目的,從事法制研 究、法律服務或監所服務之財團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