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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7 條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業務,應與其設立目的相符。除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
各項收入外,不得有分配盈餘行為。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7 條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業務,應與其設立目的相符。除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外,不
  得有其他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