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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本部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業務。檢查項目如左: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部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業務。檢查項目如左: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