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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5 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監察人之任免。
四、解散。
前項但書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
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本部,本
部得派員列席。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5 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 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
並應報經本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
 前項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 三條之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事,並報本部,本部得派員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