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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3 條
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
、經費及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部核備。
本部於必要時得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3 條
  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決算及財
  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部核備。
  本部於必要時得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