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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1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現金不得少於新台幣壹仟萬 元。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1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現金不得少於新臺幣壹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