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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研考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連繫事項。
四、印信典守事項。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文書之收發、公文查催、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財物購置、修繕、管理及相關總務事項。
八、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九、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所務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
十、法醫教育宣導事項。
十一、各單位工作之連繫事項。
十二、電子儀器維修及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十三、上級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研考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連繫事項。
四、印信典守事項。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文書之收發、公文查催、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財物購置、修繕、管理及相關總務事項。
八、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九、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所務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
一○、法醫教育宣導事項。
一一、各單位工作之連繫事項。
一二、電子儀器維修及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一三、上級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