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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6 條
血清證物組職掌如下:
一、血清及其相關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血型及基因紋在區域人口重現頻率、資料庫之建立、分析之檢驗及研
    究事項。
三、血清證物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四、其他血清證物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血清證物組職掌如下:
一、血清及其相關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血型及基因紋在區域人口重現頻率、資料庫之建立、分析之檢驗及研
    究事項。
三、血清證物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四、其他血清證物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