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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擬議事項。
二、生體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病理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五、法醫病理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七、其他法醫病理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擬議事項。
二、生體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病理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五、法醫病理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七、其他法醫病理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