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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