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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各單位主管應出席所務會議,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所長並得指定業
務相關人員出、列席。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14 條
各單位主管應出席所務會議,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所長並得指定業
務相關人員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