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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13 條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