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13 條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