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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