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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本所兼任法醫學顧問、特約法醫師、榮譽法醫師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諮詢事項。
二、法醫學理之研究及諮詢事項。
三、法醫人才之培訓、檢驗、研究事項之指導或參與事項。
四、法醫專業鑑識工作之指導或參與鑑定事項。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10 條
本所兼任法醫學顧問、特約法醫師、榮譽法醫師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諮詢事項。
二、法醫學理之研究及諮詢事項。
三、法醫人才之培訓、檢驗、研究事項之指導或參與事項。
四、法醫專業鑑識工作之指導或參與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