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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9 條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