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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8 條
值勤人員辦公起止時間,由各檢察署自行訂定。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值勤人員辦公之起止時間,由各檢察署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