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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9 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所屬高等檢察署轉
請法務部核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9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所屬高等法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核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