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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6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6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