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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4 條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4 條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