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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1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
該室事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1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