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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1 條
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6- 1 條
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