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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 條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