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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8 條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
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8 條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
  ,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