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 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 並報請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