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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7 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
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7 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
  並報請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