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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4 條
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4 條
  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