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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2 條
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2 條
  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