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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1 條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覆或為妥適之
處理,並應設簿登記。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1 條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覆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
  登記。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