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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6 條
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
三、關於服務台 (處) 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四、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五、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六、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6 條
  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
  三﹑關於服務臺(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四﹑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五﹑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六﹑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